營改增對設備材料供應商的影響
作者:admin 來源:未知 日期:2016-04-22 10:35
營改增不只是稅制的變化,而是一切都變了,甚至一切都亂了。其影響的規模和深度,可能不亞于1994年的那一場分稅制改革。分稅制本質中央與地方稅收歸屬的調整,造成“央富地窮”。而營改增是稅制與稅率的調整,可能會“國富民窮”。根據之前的營改增試點,企業稅負大幅增加。
營業稅是價內稅,全額征稅;增值稅是價外稅,差額征稅。
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其稅負理論上應由消費者承擔,它完全顛覆了原來建筑產品的造價構成。不僅對建企自身產生影響,而且通過企業對整個產業鏈、上下游產生影響。
“營改增”將沖擊原有造價模式,解構目前的造價體系,其課稅對象、計稅方式以及計稅依據都將發生重大變化,工程計價規則、計價依據、造價信息、合約規劃等都發生深刻的變革。
根據理論測算,營改增減輕稅負83%;而根據實際測算,增加稅負93%,折合營業稅率5.8%,原來建筑業營業稅3%。有的明賺實虧,有的明虧實賺,這完全取決于有多少可抵扣的進項稅。
營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鏈條打通,環環相扣,層層抵銷。但由于實際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納稅人,有的是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是年應稅銷售額標準小于500萬及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轉為一般納稅人,但一般納稅人通常不能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或轉換的流程復雜。
因稅率不同,可抵扣規則也不同,定價、組價、計價、報價和造價就變得異常繁瑣。既然如此,營改增下的計價規則應該“價稅分離”,全部采用“裸價”,人工、材料、機械等全部“價稅分離”,信息價和市場價采集與發布都要“價稅分離”,還須考慮市場價格上行因素,重構計價體系。新計價體系會更加嚴謹,更加精細,更加復雜。
之前,造價稅金按綜合費率計取為3.41%,已考慮建企的其他附加稅。
根據模型測算,價稅完全分離模式與稅率直接轉換不變更原有分項計價方式的造價大致接近。
根據建標辦[2016]4號文“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11%為增值稅率,稅前工程造價=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規費+措施費(原文件無,此為筆者所加,此項必不可少)。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即全部以“裸價”計算,如果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等是含稅價格,那么,還得剝離其中的稅額。
如人工費含稅價格為1萬元,那么造價中人工費價格是多少?
如果是按一般納稅人計稅造價中人工費價格=10000÷(1+11%)=9009元;
如果是按簡易計稅造價中人工費價格=10000÷(1+3%)=9708.74元。
如果是按一般納稅人計稅造價中鋼筋價格=10000÷(1+17%)=8547元;
如果是按簡易計稅造價中人工費價格=10000÷(1+3%)=9708.74元。
在計算所有費用時都要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情況變得異常復雜。計價時都先了解供應商的納稅類型,都要對銷售價格進行價稅分離和銷售不含稅價格與銷售含稅價格進行換算,這讓人崩潰。營改增是民之所惡還是所好?民之惡則去之,民之所好則給之,而不能反其道行之。
建筑業是房地產業最主要的上游供應商,它獲得的抵扣相比下游的房地產企業要少。
原營業稅制下的建企稅負=(結算工程造價-分包造價)×3%,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其他附加稅率不變)
增值稅制下的建企增值稅稅負率=(不含稅收入-進項稅額)÷不含稅收入
只有當進項稅額率>8%,增值稅制的企業稅負率小于原營業稅率3%。但取得進項稅額率>8%談何容易。
大宗材料如果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17%,可抵扣;如果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3%,不得抵扣。
分包商如果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11%,可抵扣;如果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3%,不得抵扣。
在原有的稅制下,大宗材料“甲供”是雙刃劍,并不一定有利于甲方或乙方,對甲乙雙方都是利弊相當,因為不存在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
營改增后,誰采購進貨誰就能獲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所以,它就是利益,寸土必爭。大宗材料如果是甲供,建設單位可以享受抵扣此進項稅,而承包商失去這塊利益。所以,以后承包合同對甲供必然成為博弈的焦點。如果鋼筋和混凝土甲供,建企幾乎沒有什么進項稅可抵。
至于專業分包,幾乎就是腐敗的產物,就是建設單位的利益平衡,那是行業內通行做法,建企是很無奈的。其實,肢解分包是違反《建筑法》的,但大家都習慣了,且法不責眾,所以,不以為怪了。如門窗等工程,難道總承包沒有能力做嗎?難道總承包不會找專業的門窗公司?
營改增對建企不利,對房企有利。根據現在的承發包模式,工程肢解,造價也被肢解。說是總承包,實際只做毛壞,其他一般均采用專業分包形式,甚至土建的樁基工程、土方工程、門窗工程、防水工程、保溫工程、外墻涂料或面飾工程、金屬欄桿等均分包,這樣,建企可抵扣的進項稅沒多少,而房企的可抵扣的進項稅很多。
營改增后,因涉及抵扣進項稅,所以,專業分包這些潛規則將改寫或重新約定總包費率。
分包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區別太大了。由于建筑行業的勞務分包大都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無法抵扣,而工程造價中人工成本又是大頭,占總造價約30%。銷項稅交了很多,高達11%,但進項稅抵扣得很少甚至沒有。如果不計進項稅額,企業稅負大幅增加。即使計入進項稅額,由于取得進項稅抵扣憑證難度大,實際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也有限。
如勞務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率3%,不含稅勞務費=100÷(1+3%)=97.087379萬,稅額=97.087379×3%=2.912621萬。此稅額建企不能抵扣。
如果勞務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11%,不含稅勞務費=100÷(1+11%)=90.09009萬,稅額=90.09009×11%=9.90991萬。此稅額建企可以抵扣。同樣的勞務費支出,僅僅因為勞務公司的納稅人類型不同,而對建企的利潤產生重大的影響,占勞務費約9.9%。
對于造價人員來說,其復雜性在于造價中的工人費不等于實際分包的勞務費。
人工費=定額人工含量×信息價人工費(或投標人工單價)
而勞務費一般是根據市場行情和雙方約定,按每平方多少價格簡易計價。
人工費不含稅如何處理?根據目前的情況只能在信息價上作處理,價稅分離,然后,計價時取不含稅人工費即可。那么,問題又來了,人工費稅率是多少,是否還得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營改增企業稅負增加,造價人員工作難度增加。
由于建筑業普遍存在掛靠、資質共享、轉包、分包等形式,營業稅制下這些都不是大問題,然而,營改增后問題就就來了。
合同簽訂主體與實際施工主體不一致,進銷項稅無法匹配,無法抵扣進項稅。
中標單位與實際施工單位之間無合同關系,無法建立增值稅抵扣鏈條,不能實現分包成本進項稅抵扣,影響進項稅抵扣。
內部總分包之間不開具發票,總包方無法抵扣分包成本的進項稅。
物資、設備機械大多采用集團集中采購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由于合同簽訂方與實際適用方名稱不一致,無法實現進項稅額抵扣。需要調整原有的經營模式,統談、分簽、分付,才能抵扣。
零工的人工成本和建企員工的人工成本難以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稅。為獲得進項稅額抵扣,必須全部外包,且外包單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
施工用的很多二三類材料(零星材料和初級材料如沙、石等),因供料渠道多為小規模企業、私營企業或個體戶,通常只有普通發票甚至只能開具收據,難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工程成本中的機械使用費和外租機械設備一般都開具普通服務業發票。
BT、BOT項目通常需墊付資金,且資金回收期長,其利息費用巨大,也無法抵扣。
施工生產用臨時房屋、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不屬于增值稅抵扣范圍。
如果建企不熟悉營改增的規則,不打破思維定勢,不調整投標策略,不根據新稅制進行合約規劃,不爭取到更多的可抵扣進項稅,不增強建企的定價、報價和談價能力,就會蠶食建企本就微薄的利潤。我國現行建筑計價模式由于存在“政府定價”“信息價”等非完全市場經濟因素,因而存在著政策制度和實際操作上的矛盾。
營改增,不僅增加建企的稅負,而且增加建企的風險。建企的贏利取決于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多少。如果可抵扣進項稅額少或沒有,則面臨虧損風險。
建筑行業本身就是微利行業,行業平均凈利潤不過是2%左右,營改增后導致凈利潤率或將大幅下降,這點利潤可能還不夠多交納的稅金,可能出現整體性行業性虧損。建筑業粗放落后,有專家說營改增有利于提升管理水平,這怎么可能,如此重的稅負將壓跨許多企業。
“營改增”牽一發而動全身。不管是建企還是房企制定出應對營改增方案,并不斷進行方案優化。造價咨詢公司應發揮專業優勢,盡快為委托方提供最優解決方案。